释义 |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本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分别是出票人、收款人和持票人。 1.出票人的责任和义务是: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2.汇票承兑前后,收款人的权利没有变化,都是债权人。 3.汇票持票人依法享有如下权利:1.付款请求权.汇票持票人凭所持汇票,身份证明及其他有关手续,有要求付款人无条件按汇票金额交付款项的权利.在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应无条件地在当日按汇票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需要注意的是,经承兑的汇票,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才能行使付款请求权. 一、对于票据追索权,法律有以下规定: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以上就是对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本票当事人的权责如上所述。大家了解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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