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比较 |
释义 | 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有以下不同:专利权需按法定程序获得,技术信息公开且有保护期;商业秘密权无需审批,通过保密协议保护,无限期使用。专利权要求创新性、新颖性和实用性,不满足条件可宣告无效;商业秘密对新颖性要求较低。专利保护范围在说明书中有规定,商业秘密不受专利权保护。商业秘密特征为非公开性、非排他性,与其他人共享,但能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法律分析 一、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有什么不同 1.两者的权利取得方式比较 申请专利权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去授予专利权,最后申请专利的技术信息还要向社会公开,并且法定的保护期内对专利权的技术信息独占使用的权利。 想要获得商业秘密权不需要审批,是技术信息的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会签订保密协议,约定这项技术秘密信息在没有公开前,可以有权利无限期使用。举个例子,可口可乐公司做可乐的配方是商业秘密,并且这项信息是不被大众知道的,没有对外公布,那么这个商业秘密可以说是属于可口可乐的技术秘密。 2.两者的权利要求内容比较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有三个特性,即创造性、新颖性及实用性,不符合这三性的,任何人可以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宣告专利无效。如果有一项专利被宣告无效了,那么与这项专利中有关的所有技术信息就会被认为是公开信息,那么也就同时丧失了两个保护条件,专利权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可能。 技术信息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对于商业秘密来说的要求没那么高,对商业秘密权的取得也与新颖性水平的高低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中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中指出,商业秘密已经被权利人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不被大众认识和熟悉的特征、具有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的特征、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3.两者的保护范围比较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都属于专利的范畴。在专利说明书中有具体的关于专利保护的范围描述,不在说明书描述范围之类的不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 商业秘密不需要通过专利权来保护其技术信息,所以可以是一种设计方案、也可以是一种获得专利的工艺等等。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有哪些 1、非公开性 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结语 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在权利取得方式、权利要求内容和保护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专利权需按法定程序获得,技术信息公开并独占使用一定期限。商业秘密权则无需审批,通过保密协议获得无限期使用权。专利要求创新性、新颖性和实用性,不符合条件可被宣告无效,导致相关技术信息公开,丧失保护。商业秘密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较低,只需具备保密措施、经济效益和实用性。专利保护范围明确,商业秘密可包括设计方案和工艺等。商业秘密特征包括非公开性、非排他性和与经营者利益相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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