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盖电子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吗 |
释义 | 根据《电子签名法》、《民法典》合同编中相关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第十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4个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法律对有效电子印章有如下规定: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除了满足可靠电子签名的要求,还要满足法律对电子合同原件形式及保存条件的要求。一般系统生成或电子邮件签署的电子合同证明力低,而且需要自己证明签名的真实性及未被篡改,举证复杂;契约锁提供的电子印章满足法律要求,举证容易。 一、影响合同效力的关键因素有哪些 认定公司是否为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效力,不仅要看公章的真实性,还要看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只要法定代表人或有代理权的人在合同上的签字真实,即便在合同上未盖章甚至盖的是非备案公章,或能够证明该公章是其本人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表明其是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十六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反之,签字盖章之人如无代表权或超越代理权的,则即便加盖的公章真实,该合同效力仍然可能会因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受影响。 二、电子公章不适用的情形 电子印章并不是电子化的印章图形,仅仅电子化的印章图形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本质上,所谓的电子印章是这个图形背后的技术支撑:数字证书、时间戳、电子存证等一系列依据法律法规设定的电子签名技术。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现如今,电子印章被广泛应用于电子招投标,OA系统,ERP系统,电子商务等行为中;但是并不是所有合同都可以使用电子印章。以下情形不适用电子印章: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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