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三定”规定草案初稿应当使用条款形式表述,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部门(单位)的名称、设立依据、隶属关系、机构性质和规格等; (二)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三)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责;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五)“三定”规定的解释、调整、施行日期等; (六)其他需要专门明确的事项。 一、“三定”规定的定义: “三定”规定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中央编办)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而对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所作规定的简称。 二、基本简介: 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 定机构,就是确定行使职责的部门,包括名称、性质(行政或事业)、经费(全供、差供、自收自支)等。 定编制,实质就是定人员数额,这其中包含部门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定职能,就是这个部门具体是干什么的,以及部门内设的处(科或股)、室的具体职责。 三、“三定”规定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是职责调整,即明确部门取消、划出移交、划入和增加以及加强的职责。 二是主要职责,即规定部门的主要职能和相应承担的责任。 三是内设机构(一般部门内的司局机构),即确定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 四是人员编制,即核定部门的机关行政编制数、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五是其他事项,即明确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等。 六是附则,即明确“三定”规定是由谁解释和调整的事宜。 法律依据: 《“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三定”规定草案初稿应当使用条款形式表述,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部门(单位)的名称、设立依据、隶属关系、机构性质和规格等; (二)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三)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责;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五)“三定”规定的解释、调整、施行日期等; (六)其他需要专门明确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