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照市申请变更民族成份证明流程有哪些 |
释义 | 一、日照市申请变更民族成份证明流程有哪些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提交申请材料。(1工作日)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工作日办结)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3工作日办结) 4.领取结果。(1工作日办结) 二、日照市申请变更民族成份证明法律依据节选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由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初审、市级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鲁民宗发〔2019〕16号“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民族工作部门批准”之规定,按照便民利民、协调统一的原则,自2019年6月1日起,将由省民族工作部门批准调整为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公安户籍部门办理,与其他中国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程序、权限相一致,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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