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潍坊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潍坊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条件是什么 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要求,相应实施条件为: 基本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改)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四)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六)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潍坊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办理材料 1.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4.房屋建筑设计或业务用房平面图 5.主要仪器设备清单目录 6.管理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7.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名单 8.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9.医师、护士以及执业药师注册申请材料 10.消毒供应设施配置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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