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损险赔偿标准依据是怎样的 |
释义 | 车损险赔偿标准依据是当事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赔偿的标准以及一些免责事由。但是在发生事故后,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从而导致扩大损失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一、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是指投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一部分金额。在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来确定保险费率,而通常情况下事故发生概率高则保险费率高,相反,保险费率低。现金价值是寿险的一种,是针对投保人的死亡进行支付的,并且在投保人的生命存续期间积累价值来进行增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天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二、有保险合同是怎样的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三、保险合同有效条件都有哪些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成立有效条件如下: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2、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3、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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