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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判决书上写在逃就是网逃吗
释义
    一、判决书上写在逃就是网逃吗?
    1、批捕在逃:指已经被检察院出示逮捕令的情况下在逃,批捕在逃与刑拘在逃的执行形式是一样的,但是批捕在逃更具法律效力
    2、刑拘在逃: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情况下,找机会逃跑。在逃犯如被抓获应当从重判决,如投案自首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网上追逃什么罪
    网上追逃只是一个侦查手段,网上追逃说明公安已经立案侦查了,但还没有定罪,定罪只能由法院来判决。并不一定说被上网追逃的人一定会被定罪,这要看案件的证据情况,如果证据不足或者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就不会定罪了。只有通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被定罪量刑后,才有犯罪记录。
    网上追逃是公安机关将已被批准刑事拘留或逮捕,由于潜逃尚未被执行的犯罪嫌疑人的信息资料利用公安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公安部定期下发的追逃光碟进行发布,全国所有的公安部门一旦发现可疑人员立即利用网络查询、比对,从而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近年来,网上追逃作为一种新型侦查措施,在追查犯罪嫌疑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网上追逃侦查措施规定不够完善,现有的规章制度立法层级低下、效力不高,与《刑事诉讼法》未能有效衔接,在实践中容易造成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三、网上追逃工作在执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
    由于法律对网上追逃缺乏具体明确的规范,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移交程序随意、混乱,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1、执行拘留不符合法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现实中,通过网上追逃抓获跨省跨地区网上逃犯,由于立案地与抓获地的客观分离,且拘留法律文书在立案地保管,因此抓获地公安机关一般依据从公安网上下载扫描的拘留文书或者使用立案地的电传文书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由于电传文书、下载文书不是法律文书原件,无法要求犯罪嫌疑人签字。实践中,有的公安机关为避免麻烦,只是简单地口头告知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被抓,不办理任何正规手续。
    2、导致错误计算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期间的计算应当是从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关押到看守所时开始计算。抓获地公安机关羁押犯罪嫌疑人因为没有正式的拘留证,部分公安机关认为计算羁押期限的起始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带回犯罪地公安机关的时间,这就造成了犯罪嫌疑人在抓获地公安机关被关押的这段时间既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又可能不被计算进羁押期限。
    3、通知被拘捕人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形同虚设。《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实践中,由于公安部有关网上追逃的文件对由哪个公安机关通知被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单位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立案地、抓获地公安机关相互推诿,抓获地往往以不明确是否有碍侦查、立案地未要求代为通知为由不予通知。
    4、聘请律师权无法保障。《刑事诉讼法》中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并代为申诉、控告。,然而实践中网上追逃的嫌疑人在异地抓获后,由于羁押措施的性质不明确,没有正规的法律手续,权利义务告知也欠缺相应的规范,因此聘请律师权无法保障。此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被移交A市警方前,没有通知家属或单位以及告知其聘请律师权。因此,对于跨省被抓获的网上逃犯来讲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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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3: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