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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工程质保期的法律规定
释义
    建筑工程质量质保期如下: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质保期为2年;供热与供冷系统质保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质保期为5年;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终生保修。法律没有规定的项目,保修期可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保修期是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行业特点
    (一)生产的流动性
    施工机构(包括人员和机具设备)随建筑物或构筑物坐落位置的变化而整个地转移生产地点。
    (二)生产的单件性
    每个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结构、构造、造型都不一样,所需的工种与技术、材料品种规格与要求、施工方法、机械设备、劳力组织、生产要素等也都不一样。
    (三)是生产周期长
    较大的工程施工长达若干年,所需人员和工种众多,材料和设备种类繁杂,交叉作业相互影响大,彼此协调配合工作要求高。
    (四)是露天和高空作业多
    受自然气候影响大,采取技术措施多,安全生产要求高等。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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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0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