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建工程质保期规定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一、土建工程质保期规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保修的规定为: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二、建筑相关规定 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试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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