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 |
释义 |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 习近平总书记讲话中指出: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我国民营企业由2010年的1家增加到如今的28家。我国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我国在政策、法规、融资、营商环境等多方面支持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笔者从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角度做简要阐述。公司高管调度企业的各种资源,是企业发展的中流砥柱,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发展方向和速度;公司高管若因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不仅影响其自身利益,还会累及其所在企业,严重时直接导致企业发生震荡,这种现象在民营企业中尤其显著。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本准则阐明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上市公司高管实际上包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除了上述提到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等其他财务负责人)外,还包括总裁、副总裁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二、公司高管几种常见涉嫌刑事犯罪的罪名 1、逃税罪 《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定罪量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 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予追究的例外: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逃税罪的防范建议: 第一,公司高管要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保持与专业人士沟通,合理避税但远离逃税犯罪; 第二,知晓并在出现问题时合理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 2、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219条: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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