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上市公司股权评估是主要根据股票的市场价值和潜在升值空间可以判断,相对简单。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评估比较复杂,我重点讲讲这类股权的评估方法: 1、收益现值法,就是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2、重置成本法,用此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3、现行市价法,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4、清算价格法,就是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法律客观: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第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调查分析评估对象方面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将企业看成是资产与负债的简单组合,将股权评估对象错误地界定为资产负债表上各项资产和负债。 第二,只调查股东结构及持股比例,没有关注与股权资产相对应的特殊权益与义务。 第三,只调查公司设立时的章程和投资协议,没有关注补充协议或最新的公司章程。 第四,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评估股权价值时,对企业的重要资产没有履行必要的现场调查。 第五,没有关注和考虑评估对象存在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重要事项,例如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矿业权价款所产生的权属瑕疵等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