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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成就时发生效力。
释义
    

法律主观:
    


    所谓事实行为应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这一定义表明:首先,事实行为是人的行为,是人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与自然事实有别;其次,事实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即能够在人与人之间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再次,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即行为人是否表达了某种心理状态,法律不予考虑,只要有某种事实行为存在,法律便直接赋予其法律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来源于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其目的是强调和树立法律文书的权威性。比方说甲乙为夫妻,婚内购买一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只登记在甲方名下。之后由于感情破裂,甲乙经人民法院判决后离婚,并判决该房产归乙方单独所有。假设该判决书于2020年6月1日生效,但乙方在2020年7月1日才完成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如果没有本条的规定,则乙方只能是在完成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后才享有房产的所有权,但该判决书在乙方完成房产过户登记前就已经生效了,故为解决这一矛盾,并强调、树立法律文书的权威性,进而做出了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针对继承导致的物权变动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物权法的规定一致,但本条删除了受遗赠时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即删除了“因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原因就在于受遗赠而引起的物权变动是以意思表示作为前提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物权变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继承编的特别规定。也就是说,受遗赠开始并不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是具有债权的效力,因为受遗赠的情形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法律行为因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所以又被称之为表示行为。准法律行为虽有意思表示的外观,但不同于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依据,而准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只是一种事实构成要素,其法律效果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只不过在某些方面可以准用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属于无关平心理状态的行为,所以又叫非表示行为。,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物权消灭,就意味着这个物不再是原主人的,原主人就失去的了对这个物的各种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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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4:2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