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异地办理身份证需要什么条件 |
释义 | 异地办理身份证所需条件如下: 1、已经在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过身份证(非第一次申领); 2、没有相貌或指纹与本人不符、不良信用记录等不符合异地办理情形; 3、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实施异地办理服务; 4、异地所指是跨行政辖区的,同县区不能在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公安机关办理; 5、持有效证件(户口本、居住证或过期身份证)。 身份证的用途如下: 1、选民登记; 2、户口登记; 3、兵役登记; 4、婚姻登记;入学、就业;办理公证业务; 5、前往边境管理区; 6、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7、参与诉讼活动; 8、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 9、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10、办理个人信贷事务; 11、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12、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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