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学生暑期工是否属于童工行为 |
释义 | 中学生打暑假工不属于童工,因为暑期工是短期实习,不涉及长期从事劳动,且年龄一般需要满16岁以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危险作业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刑事处罚等。同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也对用人单位施加罚款和其他行政处分。 法律分析 一、中学生打暑假工是否属于童工 童工主要是指年龄低于法定的16岁以下,在企业长期从事劳动与工作的未成年人。暑期工主要是企业去学习招收的暑期短期实习的学生,年龄一般也需要满16岁才行。区别在与童工是不合法的招工,而暑期工一般是学生的身份去企业工作一个暑假不是长期固定工作,有的是学生安排也有自行应聘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若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企业长期从事劳动与工作,而中学生打暑假工一般是短期实习,并非长期固定工作。虽然暑期工需要年满16岁,但仍需遵守劳动法、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成年人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因此,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合法合规地进行暑期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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