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审批的办事手续 |
释义 | 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工业建设项目用地) 3、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 (二)、程序提出申请——现场踏查——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区国土资源局初审——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承诺时限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大厅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四)、收费标准 二、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一)、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指单位用地)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房屋产权使用证 5、废弃地鉴定书及现状照片(指占国有废弃地的) 6、国有土地权属证明(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除外) 7、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指单位用地的) 8、复印件( ①个人申请用地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单位申请用地提供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9、用地单位资质证明(指单位用地,包括组织代码证和企业营业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除外) 10、土地评估报告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供地除外) 12、项目平面布置图 13、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报告图(指单位用地)商业、旅游、房地产开发等经营用地一律实行踏查——办理用地手续——上报初审——例会审查——区政府审批——大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 (二)、办事程序提出申请——领取审批表——现场委托——实地踏查——办理用地手续——上报初审——例会审查——区政府审批——大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承诺时限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单位申请项目用地30个工作日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后,应当将批准文件和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一并上报;第十三条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实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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