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过程中可以换律师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可以直接与已经委托的律师办理解除合同协议,到律师事务所结算相关费用,同时向法院提出撤销委托代理人的申请,之后到律师事务所与新律师签订委托和授权协议,并交给法院一份复印件。 一、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是否可以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是可以。 (1)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区分情况处理: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辫护后,没有辩护人(被告人只委托有一名辩护人,或者同时拒绝两名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应当宣布休庭,择日开庭;仍有辩护人(被告人委托有两名辩护人,只拒绝其中一名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仍然可以保障其辩护权,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2)对于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确立如下处理原则: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3)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4)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5)依照前述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与《1998年解释》规定不同,此种情形下应当是“宣布休庭”,而非“宣布延期审理”,且准备辩护的时间应当计人审理期限。 二、最高司法解释: 最高法司法解释第165条规定: 1、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2、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3、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被告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4、辩护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5、如果被告人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法定情形,不予准许。 三、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工作有哪些? 律师接受委托 (一)律师介入时间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 (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与公诉机关联系 (一)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二)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三)会见和通信 1、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可以随时会见。 2、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二)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三)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1、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2、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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