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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援助更换律师是允许的
释义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庭审中,被告人可以要求更换辩护律师,合议庭是应当准许的。但是再次开庭后拒绝辩护的,只可由其自己辩护。如果是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则不得再次拒绝辩护。
    一、法律援助更换律师的法律规定
    1、《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2、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3、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4、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二、如何提出申请
    属于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定律师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2)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3)申请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当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三、受援人有哪些义务和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并将决定书及具体承办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通知受援人,由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与法律援助机构、受援人三方共同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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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