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猝死险的拒赔理由中是否包括既往病史? |
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拒绝赔付猝死险时,通常会以被保险人有既往病史为拒赔理由。然而,根据我国保险法和民法典规定,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因为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而拒绝赔付。除非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故意隐瞒已知的重要情况,否则保险公司无权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赔付。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十七条: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进行调查。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3.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被保险人在购买人身保险时应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保险人不能据此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总结: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为由拒绝赔付猝死险,除非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故意隐瞒已知的重要情况。因此,购买猝死险时应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以确保保险权益得到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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