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猝死的保障期限和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有关? |
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如果被保险人身故超过保障期限,则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合同条款拒绝赔付。 但如果保障期限内的身故是因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所患疾病或已经出现的症状所导致的,保险公司也可以拒绝赔付。 因此,猝死的保障期限和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有关,取决于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被保险人身故的原因。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应当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保险人不承担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的,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诉或者仲裁的途径。 《保险法》第三十五条: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强迫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二)以欺诈手段使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三)以虚假文件或者虚假资料使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四)明知被保险人不需要的或者不能胜任的附加条款,要求被保险人接受; (五)以其他不公平的方式订立保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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