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清算程序的概念 |
释义 | (1)宣告破产:债务人在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若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通过第三人担保清偿或自己清偿全部债务则破产程序终止。 (2)变价与分配: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应及时拟定破产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方式无特殊决议则通过拍卖进行,按照债务清偿顺序清偿债务。破产财产一般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同样由管理人拟定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 (3)破产程序终结:在破产财产清偿、分配、提存后向人民法院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注销登记,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一、清算组的主要以下职责 1、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2、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3、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4、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5、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6、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7、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8、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9、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10、、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11、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12、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 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13、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14、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5、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二、公司申请破产员工赔偿大概需要多久 1、企业申请破产后,什么时候对员工进行赔偿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是在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依据破产管理人提供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规定的时间进行补偿。 2、《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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