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公司注销进行公示,已经满了45天后,才有人提出异议。这种情形下的话,提出的异议属于无效,所以办理注销的企业相关负责人无需担心。 2、公司在45天的公示期期间,被人提出了异议,工商局将会通知办理注销登记的主要负责人。这种情形下,主要负责人应前往工商局了解相关情况,了解原因,并确认该异议是否合理并且给予相关的解决办法。只有等到合理的异议意见得到合理的解决后,公司注销才能继续走下来。 法律依据: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