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清算组成员是自然人,依公司具体形式有不同要求。我国公司法规定: (一)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由股东组成。 (二)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法人代表是否可以作为清算组负责人 注销公司时,法人代表(即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作为清算组负责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如果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且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股东的,或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则可以担任清算组的负责人。 (二)如果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且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东,则原则上不可以担任清算组的负责人。 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不是股东就不能进入清算组,也就不能担任清算组负责人;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如果该法定代表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经过股东大会确定的,就可以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二、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及清算期间的债权申报 (一)清算组成员的义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清算期间的债权申报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