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的股权质押后,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在获得胜诉判决后,依法申请法院对质押的股权采取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但是质押的股权如果被拍卖、变卖的,所得的价款应当由质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再由申请执行人受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