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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押权和抵押权有什么区别?
释义
    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权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质押权要转移财产的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质权人可以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一、债务人与抵押人必须是同一人吗
    债务人和抵押人不一定是同一人。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为同一人;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的,债务人和抵押人不是同一人。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包括什么
    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如下:
    1、设立了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抵押权;
    2、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未能清偿全部债务;
    3、抵押权人对于债权的未受清偿不存在过失。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房产抵押权人可以是自然人吗
    自然人能作为房产的抵押权人。《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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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