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务员定期考核结果有何作用 |
释义 | 第三十六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七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考核等次是对公务员实际表现优劣的一种高度概括性的评价形式。《公务员法》将公务员考核等次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一般来说,优秀的基本要求是: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表现出色,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称职的基本要求是: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达到任职的要求,很好或者比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基本称职的基本要求是: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勉强达到任职的要求,勉强完成工作任务;不称职的基本要求是: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较差,达不到现任职务的要求,或在某一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这体现了公务员权利保障原则和考核的公开性,使公务员能够了解机关对自己的基本评价,看到自身的优点和不足,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此外,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个别人的好恶恩怨、单纯主观印象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考核结果不公平不合理,公务员法还赋予公务员对考核结果申请复核和申诉的权利。对此,本法第十五章专门作了规定。 《公务员法》把定期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使考核作用的发挥有了法律保障。《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第七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要予以辞退。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上有关考核结果使用的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要通过配套法规予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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