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一、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债权人只有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自己的特定利益。物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意思和行为,即可行使权利,并实现自己的利益。 二、设定的方式不同 除了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取任意主义。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意思自治,任意设定债权。而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除法律有规定,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 三、权利的性质不同 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债务人)主张。物权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他人。 四、权利的客体不同 债权的客体(标的)为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五、权利的效力不同 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则具有相容性; 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物权具有追及性,而债权则无。 六、时效性不同 债权具有时效性,物权则没有。 七、转让限制的不同 债权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而物权的转让则一般没有限制。 八、权利保护的目的不同 物权保护的目的一般在于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债权保护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