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物权 法规定了哪些物权 (1)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2)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3)无权 占有 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4)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二、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 民事权利 ,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物权和债权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除此外,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2、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3、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 4、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 5、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三、物权属于绝对权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绝对权是与相对权相对的概念,它是指权利的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权利。作为绝对权和“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 而债权就不同,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权是相对权,也是“对人权”。例如某甲对其房屋享有所有权,则除甲之外的所有人都必须尊重甲的所有权,不得非法侵害甲对其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