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我国农村改革突破人民公社制度、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国务院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不断加强支农惠农政策,在全国彻底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终结了延续2600多年农民种田交税的历史,对种粮农民进行“四补贴”(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对主要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收购政策,农业生产持续稳步增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