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单位摔伤算工伤吗 |
释义 | 在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各国及地区的工伤保险法律以及国际劳工公约对工伤范围的规定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举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工伤的情形具体如下: 1、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内因工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进行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或者收尾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受伤或者发生事故失踪的; 6、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7、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鉴定的范围如下: 1、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 3、护理等级鉴定; 4、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如下: 1、申请人,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确认申请; 2、申请时间,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接受申请的单位;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总之,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对于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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