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丧偶后子女归另一方抚养。如果另一方不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则归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来抚养孩子,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也不在或者没有负担能力的,则归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来抚养孩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