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统计执法证自核发之日起几年内有效 |
释义 | 5年内有效 统计执法检查是使统计法律法规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是实现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统计执法实践中,通常称之为《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统计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统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简称为统计执法检查,有时也称为统计法规检查。 1、统计执法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2、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3、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1、统计执法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统计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规的机关。”可见,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 2、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统计执法检查,是法律赋予统计部门的职权,也是法律赋予统计管理相对人包括统计调查者、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资料使用者的法定义务。一方面,各级统计部门要忠于职守,正确地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对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随意放弃对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权。另一方面,各级统计部门在行使检查职权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干涉、阻挠或者拒绝检查。 3、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首先,为了防止滥用检查权,保障被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统计执法检查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如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其次,各级统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执法检查,不能各行其是。 4、统计执法检查具有主动性。 统计机构要通过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以及统计监督,完成《统计法》所规定的各项任务,为此必须通过执法检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保障统计工作科学有序的进行。这就决定了统计执法检查应该是积极的、主动的活动。统计执法检查,不仅要对已经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还要主动做好防患于未然的工作,积极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预防、减少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法律依据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统计执法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号。 统计执法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核发。统计执法证自核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的,应当依据本办法重新申请统计执法证。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统计执法证,防止遗失、被盗或者损毁。 统计执法证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申请程序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和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将遗失、被盗、损毁的统计执法证公告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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