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坚持深化改革,全面贯彻上级政策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放管服”改革等的决策部署,将《条例》以及中央、省文件中关于政府投资管理中的最新要求明确写入《办法》并细化具体操作,确保文件修订与上级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 (二)坚持问题导向,实现投资管理更加规范高效。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还存在的共性问题,修订过程中,以问题为导向,围绕政府投资范围、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关键环节,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在严格规范管理的同时也有助于项目的高效推进。 法律依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