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可以查询个人名下所有银行卡。具体情况如下: 1、法院在查询个人名下银行卡,可以通过技手段以及给各银行发出的协查通报来完成,对个人名下所有银行卡的查询; 2、法院因审理案件需要可查询、冻结个人和单位银行账户。而且只有法院可以,检察院和公安是没有这项权利。 查找债务人的银行账号的途径有以下几种方法: 1、在以往同债务人交易票据中查找债务人银行账号。包括债务人提供的支票、本票、汇票等票据及合同、收据、公司宣传材料、名片等,都可能发现其银行账号; 2、请法院向人民银行账户管理中心查询。该中心拥有全部企业在银行的开户信息; 3、申请法院向与债务人发生联系的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查询; 4、申请法院向为债务人提供会计、审计、评估服务的中介机构查询。从其工作底稿中,很容易发现债务人银行账号; 5、向与债务人有业务关系或经济往来的其他人查询。包括供水、供电公司等,供货商,及为其发布广告的广告公司等,通常与债务人用支票等票据结算相关费用和款项,故此可以发现其银行账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