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证人是有出庭作证义务的,但如果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不出庭作证的。 结合实际,明确了几种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况如下: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如证人身患疾病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路途遥远”与“交通不便“须同时满足。虽然路途遥远但交通便利的,不能作为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理由;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经法院审查核实后,也可以不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