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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要替人还钱吗
释义
    担保人在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借款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需要偿还欠款。如经强制执行债务人,但债务人无能力履行,保证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借款。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
    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能履行债务”指主合同纠纷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或者仲裁机构仲裁,并且法院对于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债务。
    先诉抗辩权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本法条规定的是,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的三种情形。
    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前提是,保证人与债权人有明确约定。一般保证人享有: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二、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
    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种方式的不同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债务具有补充性,保证人事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债务不具有补充性,而具有赔偿性,保证人亦无先诉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也不得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因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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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0:4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