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求结婚的没有证明怎么办 |
释义 | 按照民法典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必须持有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当事人出身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以便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确定是否予以办理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提供上述证明。如果当事人确实得不到上述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就一概不予受理呢?这要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首先我们必须查明当事人得不到证明的原因。若当事人双方均已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因其他原因干涉或阻挠他们的婚姻而不予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则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说明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应主动同有关单位联系,做好疏导工作。若疏导无效,当事人仍得不到结婚所需的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将调查和工作情况注明于《结婚申请书》中的提供件“栏内”,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一、离婚手续的办理程序 1、申请,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民法典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工作人员应查明: (1)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2)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 (4)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 (5)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 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民法典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二、和外国人结婚应该在哪里登记要什么资料 和外国人结婚应该在哪里登记要什么资料结婚登记必须要走法定的程序,与外国人结婚登记跟与内陆人结婚登记完全一样。1、予以登记;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2、不予登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当知道男女双方可以登记后,需要准备一下资料:1、中国公民须持有:(1)本人户籍证明;(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2、外国人须持有:(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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