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是指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法律依据:《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条 城乡居民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税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条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