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1)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 (2)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其二,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而不返还。 (3)相对人须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所谓现在占有该物之人,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人的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仅仅在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向该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权利人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一、什么是返还原物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所有权人在其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依法要求该占有人或转得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为物上请求权之一种。在物权人的对物支配权受到侵害时,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恢复其原有权利状态的基本手段;它充分体现了物权的归一力和追及力。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费用负担 对于返还原物及孳息的费用,究竟应当由物权人负担还是应当由相对人负担,学者们的观点并不一致:“物权人负担说”认为,物权人行使返还请求权,应当自己取回其物,相对人仅负有容忍的义务,费用当然由物权人负担;“相对人负担说”认为,相对人应以积极的作为的方式完成移转占有的交付义务,并承担移转占有的费用;“分别负担说”认为,在无权占有是由相对人自己的原因造成时,相对人应自己承担费用完成移转占有的义务,但在无权占有是由物权人或他人的原因造成时,相对人仅负容忍物权人取回其物的义务,而不必负担返还费用;“共同负担说”认为,在无权占有非因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所造成时,应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分担返还费用。目前大部分人认为,在无权占有是因可归责于相对人的原因造成时,应由相对人负担返还的费用;在无权占有是非因可归责于相对人的原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过错等)造成时,应考虑该返还是否对双方当事人有益,对双方有益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返还费用;仅对一方当事人有益的,应由收益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返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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