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1、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 2、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其二,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而不返还。 3、相对人须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所谓现在占有该物之人,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人的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仅仅在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向该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关于物权方面的请求权是包括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但是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占有返还请求权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的,因为返还原物的话是返还原物的所有权,但是返还占有是属于一种即事实上的占有关系所产生的。 一、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有侵占或者以其他不合法方式占有他人的物的行为 侵占他人的物是指非法占有他人的物,抢劫、盗窃、强行占有他人的物属于侵占。以其他不合法的方式占有他人的物的行为主要是指擅自长期占有或者使用他人的物。对以其他不合法方式占有他人的物的行为的认定要慎重。例如,误认被继承人借用他人的物为遗产而由继承人分割,可返返还原物责任处理。如果遗产管理人误认被继承人借用他人的物为遗产而交给继承人分割,对此可以借鉴德国民法理论上的“后果不法”说和“状态责任”说处理。 将侵占他人的物和以其他不合法方式占有他人的物的行为作为返还原物责任的同一构成要件,是因为返还原物责任是物权的保护方法,不问占有人有无过错。而且返还原物责任仅仅是返还原物,不涉及赔偿损失责任。抢劫、盗窃他人的物具有故意不言而喻,抢劫者和盗窃者不仅应当受到谴责,而且会受到刑事制裁;返还原物责任是民事责任,重在返还原物。 2、原物存在 原物存在才适用返还原物责任,原物不存在的不适用返还原物责任。如果原物已经损坏,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的,也适用返还原物责任。如果原物被损坏,物权人同时请求赔偿损失的,应当同时使用赔偿损失责任,但赔偿损失责任不属于返还原物责任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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