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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再审中被发回重审的具体情形
释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规定,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一审判决事实错误、不清或证据不足;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未审理、判决当事人的请求;一审未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二审认为应判决离婚的案件;审判监督中发现违反法定程序或遗漏当事人。发回重审需撤销原决,案件回到未审理状态。
    法律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③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④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⑤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①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民诉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
    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
    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无论是在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还是在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一定以裁定撤销原决为前提条件,即二审中发回重审需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而经过两审终审后的审判监督中发回重审则需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实际上案件重新回到了未审理的状况。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多种。在二审程序中,原判决存在事实错误、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此外,如果一审未作审理、判决或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需要参与调解,调解不成时也会发回重审。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发现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或遗漏参与当事人,也可以裁定撤销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无论是二审程序还是再审程序,裁定撤销原决是发回重审的前提条件,使案件重新回到未审理的状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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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1:2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