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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新鉴定的情况有哪些?
释义
    法律分析: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备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的资格;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未按规定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能够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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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5: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