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往往出现当事人不满意鉴定意见而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 只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应当准许,即: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