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抽检处罚方面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2.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3.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4.第四十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5.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2023年食品抽检处罚经营者规定是什么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2.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3.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4.第四十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5.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抽检不合格5万起罚 食品抽检不合格并不是5万起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超市销售的食品过期后如何处罚,具体规定有哪些 超市过期食品处罚标准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具体如下:1、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消费者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进行维权: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法程序规定 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法程序规定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处罚行为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先行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卫生部在食品安全方面主要负责哪些工作? 法律咨询解答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卫生部,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这一规定主要是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作出的。原《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国务院卫生部门的职责,除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外,还包括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以及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置,这些职责在职能调整以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行使,改为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这里应当指出,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原《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标准缺失较多,一些执法中急需的标准尚未制定,难以满足执法需要。为使标准制定更好地适应执法实践的需要,建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根据这一意见,新《食品安全法》对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主体作了适当调整,明确由卫生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可靠的律师,能够降低该问题上存在的3055%以上的常见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该内容由 孙玲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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