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省医保报销比例,统筹基金支付额3万元含以内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原百分之八十八、百分之八十六、百分之八十三调整为百分之九十二、百分之八十八、百分之八十三。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五十,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六十,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六十五。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五十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百分之五十五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百分之六十。 门诊报销比例: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百分之六十,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百分之四十,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百分之三十,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百分之二十,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