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未经当事人请求、同意,不得强行进行调解。 2、不得扩大调解范围,以调解代替治安处罚,造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 3、注重灵活运用方式方法,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对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板”。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非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当着民警的面越演越烈。 4、不得超期办案或故意拖拉。个别民警在办理治安调解案件时,存在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等问题。当事人不急、不催,就不会主动、及时地设法帮助双方协调,有可能形成了上访案件。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