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通单位港澳商务备案申请注意事项 |
释义 | 一、登记备案范围 (一)下列单位在港澳地区确有商务项目,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港澳商务多次签注登记备案: 1、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其中,申请赴澳门多次商务登记备案,单位上年度纳税须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出口创汇50万美元以上); 2、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二)具有登记备案资格单位,可为下列人员申请办理1年多次往来香港、3个月多次往来香港、3个月多次往来澳门商务签注登记备案: 1、单位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以及营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负责人,确有需要赴香港商务,且上年度有3次以上入出香港商务记录的,可申请办理1年多次往来香港商务签注登记备案; 2、单位其他确有需要赴香港商务人员,且上年度有1次以上入出香港商务记录的,可申请办理3个月多次往来香港商务签注登记备案; 3、单位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以及营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确有需要赴澳门商务,且上年度有3次以上入出澳门商务记录的,可申请办理3个月多次往来澳门商务签注登记备案; 4、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工作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年多次往来香港、3个月多次往来香港、3个月多次往来澳门商务签注登记备案。 (三)具有登记备案资格单位的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办理港澳商务多次签注及登记备案: 1、国有控股单位的领导(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双重身份的人员; 2、在单位所在地连续居住、工作不满1年的人员; 3、单位为其连续交纳社会保险凭证不满1年的人员; 4、兼职或非正式聘用的人员; 5、赴港澳参与或从事具有就业和工作性质的事务,其行为可能涉嫌在港澳非法就业、非法工作的人员。 二、登记备案办法 (一)受理审批机关单位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申请,由单位所在地县(市)、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省辖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颁发《赴港澳商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明书(附《XX市XX单位申请港澳多次商务签注备案表)。 (二)申请登记备案须准备的证明材料: 1、由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确认的申请港澳多次商务签注备案申请报告; 2、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3、单位机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单位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5、登记备案单位为申请人交纳的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6、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经办人和申请登记备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7、单位(不包括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办3个月多次赴澳门签注备案的,还须提交上年度纳税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出口创汇50万美元以上的证明材料;赴澳门商务的还需附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企业上年度纳税50万元以上或出口创汇达50万美元以上。对方的邀请函。邀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公司的业务项目说明。 8、在我省企业工作的外地居民,还须提交在工作地居住满1年的暂住证明; 9、正式受聘于企业的退休、留职停薪人员(不含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免交社保凭证,提交单位聘用及原单位同意受聘其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备案有效期(一)《赴港澳商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明书有效期为1年。登记备案有效期内,登记备案单位情况变更的,应及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登记备案单位弄虚作假、帮助他人骗办证件签注的,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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