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怎么才能争取到孩子 |
释义 | 离婚案件中,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如下: (1)两岁以下子女一般与母亲同住; (2)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4)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同住;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7)10岁以上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同住。对应上述条件,女方争取子女的监护权,女方可以从以下九个方面准备证据: (1)子女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子女不满两岁; (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做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3)子女长期随其生活,关注子女生活和教育的证明; (4)对方有其他子女证明(如户籍子女); (5)医疗机构出具的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习惯,或者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与祖姆单独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的证明; (8)10岁以上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院会单独询问); (9)女性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和经济收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岁以下的孩子通常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和父亲一起生活: (1)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的,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不能和母亲一起生活。 2、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子女与父亲共同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允许。 3、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3)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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