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房屋租赁合同 具有以下情形之 一,可以解除: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使用房屋造成损失,出租人 可以解除合同 ; 2、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具有法律规定的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 无正当理由 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