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收回的。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收回的。 |